(一)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项目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在广州市。
2.申报单位申报前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均不少于800万元,申报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申报单位申报前两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4.申报单位拥有独立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建立较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要有明确、量化的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1件或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3件或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3件或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和2016年广州市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五)已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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