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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

 一、基本原则 和资助补贴方式


  (一)项目质量优先原则。重点支持符合省、市新一轮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好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原则。获得补助的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三)绩效导向原则。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四)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资助补贴方式:最高奖励金额200



二、扶持方向


(一)扩产增效方向。主要扶持企业优化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方向。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自动化改造、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三)设备更新方向。主要扶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使用。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向。重点支持一批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重点支持由(各级)政府或企业出资成立的公开为各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咨询、认证等服务的平台,且能为30家以上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

(五)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项目申报按《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经信〔2016135号)组织实施。


三、扶持方式


(一)事后补助形式。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题均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完工评价)通过的项目予以一次性事后补助,补助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额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实际购买的设备名称及型号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补助;补助的项目设备购置时间为201611—20161231(以设备发票时间为准)。

(二)事后奖补形式。根据《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经信〔2016210号)有关要求,对20166月已受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奖补。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惠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地在惠州市境内,且项目未获得过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并已取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事业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文件。

(三)企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项目须在20161231前完工;

(四)3年来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的上报请示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由申报单位编写);

(三)由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由申报单位提交复印件;所辖项目经信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项目组织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或提供原件PDF版);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已购置的设备项目,提供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及价格等)及相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名牌照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或提供原件PDF版)。对于计划购置设备的项目,提供计划购置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及价格等);

(六)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项目组织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或提供原件PDF版);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完整的财务报表附注等复印件;项目组织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度缴纳税款证明及金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发票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相关文件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递交项目申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于20161030日前完成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并正式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一式3及光盘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上报要求。

1项目组织部门(指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要件的合规性负责。同时填报专项资金项目要件审查表(见附件1)、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和承诺书(附件7),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和申请报告编写要求认真编写好申请报告(见附件34);如实完整地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设备明细表(见附件26)、承诺书(附件7)。

 

七、申报服务联系


电话:袁小姐  13825499969    0752-7827927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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