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金属交易场所在我区发展壮大,充分发挥金属交易场所的集聚效应,促进我区金属批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现草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外,如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向我局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4日-7月12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jmj_sck@nanhai.gov.cn)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回执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属交易场所在我区发展壮大,充分发挥金属交易场所的集聚效应,促进我区金属批发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安排及用途
第二条 设立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三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类资金拨付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南财工〔2020〕12号),专项扶持资金年度资金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扶持资金,并由区经促局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包括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金属批发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扶持奖励。
第五条 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用于鼓励金属交易场所促进金属贸易,提升场内销售额,活跃市场交易氛围。
第六条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用于促进金属批发企业发展,集聚金属批发企业在金属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推动金属贸易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七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用于鼓励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助推金属加工批发业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
(一)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或保留的、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该类交易场所须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规范运营、交易品种包含金属,场所场内年度金属交易额须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且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
(二)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金属现货交易的交割率达到100%;
(三)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
(四)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
(一)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达10亿元人民币,且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骨干企业扶持奖励
(一)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
(三)申请奖励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且同比增长10%以上。
第四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标准
对于政策实施期内年度金属销售额首次达1000亿元、3000亿元、5000亿元、8000亿元的金属交易场所,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一)对于在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交易场所内交易、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占企业金属销售额80%以上的企业,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的0.6‰标准计算给予奖励,以对应年度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80%封顶。
(二)对于不在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交易场所内交易、或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未达到企业金属销售额80%的金属批发企业,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的0.6‰标准计算给予奖励,以对应年度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70%封顶。
第十三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一)对于在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交易场所内交易、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占企业金属销售额80%以上的企业,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的0.6‰标准计算给予奖励,以对应年度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封顶。
(二)对于不在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交易场所内交易、或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未达到企业金属销售额80%的金属批发骨干企业,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金属销售额的0.6‰标准计算给予奖励,以对应年度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90%封顶。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当年度扶持资金将在下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申报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递交申请,经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初审、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后,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类资金拨付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南财工〔2020〕12号)进行资金拨付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均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金融及经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报送上一季度交易场所内各企业金属销售金额明细表。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金属批发企业和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区经济促进局或区财政局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政策有效期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一)与奖励资金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内容,骗取专项扶持资金;
(二)不配合区财政、审计、金融及经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交易场所不按时报送交易场所内各企业金属销售金额明细表;
(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销售额”均指“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金属交易场所
及金属批发骨干企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 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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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持对象类型: □交易场所扶持奖励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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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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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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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 系 人: |
5.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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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经营情况和扶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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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不含增值税金属销售额:_____亿元 |
扶持金额: 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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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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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经发办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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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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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nhai.gov.cn/fsnhq/zwgk/zwdt/tzgg/content/post_531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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