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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9
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顺德港澳城港澳 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  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切实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  空间, 加快实施顺德港澳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广  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  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9〕1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良街道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过顺德区政府部门认定或上级政府部门认定 的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港澳青年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 18-45 周岁, 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具 有大专(含副学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维护“一国两制”,

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 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 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或首次创业。


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的, 与注册登记地在补贴 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 在基地范围内用人单位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

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新创办企业(不含地址变更)。

第四条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直接 出资, 新成立注册登记地(不含地址变更)及税务登记地在港 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且 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直接出资比例合计达到 25%(含)以上或 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合计持有 10%(含)

以上股权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持对象最高给予一 年期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同一港澳青年只可申报一家市场主 体的租金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 自租用办公场地并完成市场 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当日起,可享受每月每平方米 50 (不含 物业管理费)租金补贴, 如实际租赁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 50

元, 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租赁期不足一月的,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折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补助的范围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港澳青年创 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区域,租金总补贴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 超出总补助面积部分不予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补贴形式发 放,按申报单位提交的备案时间顺序受理,每半年申报一次。  单个扶持项目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 500 平方米, 年补 贴租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总部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基地大良范围内或特别优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 一策”的方式进行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审定的租赁面积进行补

贴。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基地的落户主体近 3 年内(截至申报之日) 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的, 给予重点项目落户资助。资助资金限用于落户项目日常经

营使用,不得转移他用。

(一)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被认定为下列之一的: 国家重 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佛山市科技创新 团队, 并获得上级政府资助,按收到上级政府部门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二) 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 香港青年发 展基金会“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券”“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资助,按收到香港特区政府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1:1 给予配套资助。

(三) 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 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按收到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1:1 给予配套资助。

(四) 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按参赛项目收到奖励资金给予落户项目 1:1 配套资助。上述重点项目落户资助需承诺获得该奖项的国内唯一实 施单位,单个项目或团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含), 累计符合两项以上认定奖项的落户项目遵循“从高不重复”原

则受理。

 第三章 对港澳青年就业生活的扶持

 

第七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 6 个月以上, 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一次性就 业补贴。补贴标准:大专(含副学士)1 万元、本科 2 万元、

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

第八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 6 个月以上,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在顺德区租住房屋的, 可享受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实际支付的租金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第九条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连续就业 6 个月以上, 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 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

第十条 注册登记地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的企 业(不限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聘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港 澳青年,并连续聘请 6 个月以上,企业可享受聘请港澳青年奖

励,奖励标准:每聘用 1 名港澳青年, 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涉及的扶持项目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 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申请时间内填写对应

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大良街道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申请对象需先完成备案申 请, 备案公示同意后,在每年上、下半年按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全年受理,备案相关结果将在“大良政务网”上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项目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表(附件 1,原件);


            ②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③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④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⑤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一致的办公 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如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 租用多个办公场地, 除上述本条的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其他 与非住所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

料;

⑥其他所需材料。

2)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申请一次, 申请对象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原件);

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项目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情况表或备案公示结果通知

③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⑥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一致的办公 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料,如同一企业在政策期内 租用多个办公场地, 除上述本条的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其他

与非住所登记一致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凭证材

料;

⑦与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企业纳税人登记的办公场地 租赁协议一致的缴纳场地租金的发票、银行转账单, 如同一企 业在政策期内租用多个办公场地,另需提交其他与非住所登记 一致的办公场地租金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或合计金额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⑧租用场地现场图片;

⑨申请对象银行账户(存折);

⑩其他所需材料。

2.申请“重点项目落户资助”,按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1)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原件);

2)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人登记材料、企业机读档案

登记资料、经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获得本扶持办法第六条范围的奖项、资助计划、创 新团队、创新创业大赛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佐证材料及收到相 关扶持款项转账凭证,如获得认定的文件为非中文,另需提供

中文译文材料;

6)申请对象银行账户(存折);

7)承诺书(附件 3);

8)其他所需资料。

3.申请“就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 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4),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

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4.申请“住房租金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 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4),提交下列材料至

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租金支付凭证;

           (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5.申请“交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 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4),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申请对象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7)其他所需材料。

6.申请“聘用港澳青年奖励”,填写《大良街道企业聘用港澳青年奖励申请表》(附件 5),提交下列材料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港澳青年身份凭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劳动(聘用)合同书和工资支付凭证;

4)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5)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其他所需材料。

(二) 审核。受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扶持对象名单和金额。

(三) 公示。扶持对象名单在“大良政务网”等政务平台 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 由受理部

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四) 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扶持资金报批和发放手续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扶持条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依法 追回扶持资金, 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情节严重的, 将依

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同时不影响  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 惠。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扶持范 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 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涉及扶持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立即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7 月 2 日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有符合本办

法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http://www.shunde.gov.cn/sdqdl/tzgg/content/post_568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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