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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征求《促进佛山九龙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制造产业园(南海片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佛山九龙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制造产业园(南海片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7月10日(星期一)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邮箱jmj_bgs@nanhai.gov.cn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6332248。

 

附件:促进佛山九龙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制造产业园(南海片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3年7月3日


促进佛山九龙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制造产业园(南海片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突出制造业当家,高水平谋划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佛山九龙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制造产业园(南海片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成为符合产业生态要求的现代化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高端装备或新材料类企业或由产业园建设指挥部认定的相关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固定奖励。

新进驻的高端装备或新材料项目三年内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研究。申报对象符合上级同类型扶持资金申报资格的,须配合园区优先申请省、市、区扶持资金,不足部分按差额补足。

新进驻的高端装备或新材料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设备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

新进驻的高端装备项目投产后年度应税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或新材料项目投产后年度应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区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80%80%50%给予扶持。如高端装备企业当年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1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当年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2000万元的,则对企业停止本项扶持。

对产业园内原有的高端装备或新材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增速情况,分档给予扶持

1)企业营业收入(含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速不少于10%、经济贡献同比增速不少于5%且新增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2)企业营业收入(含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速不少于20%、经济贡献同比增速不少于10%且新增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速不少于30%、经济贡献同比增速不少于15%且新增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数字化奖励。

产业园片区内企业建设数字化示范工厂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化示范车间最高奖励200万元;产业园片区内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 智能化改造奖励。

继续实施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对在库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技改固投扶持资金最高1亿元;对其他制造业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技改固投扶持资金总额最高6000万元。

第七条 上市奖励。

继续实施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政策,区外上市企业或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将住所迁入产业园片区内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产业园内原有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分别最高可获4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人才奖励。

执行市、区人才扶持政策;对高端装备或新材料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业资质、特殊专利、突出贡献的人才及科研团队,经认定可享受医疗、住房等政策优惠。同时,连续三年按其个人年度工资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厂房租金奖励。

高端装备或新材料项目租赁工业厂房,投产后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其实际租用厂房面积和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租金不超过20/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励。

产业园内的高端装备或新材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省、市、区重点项目,自主建设研发机构,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或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工作的,按《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优先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倾斜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参展奖励。

产业园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由市、区、镇商务部门列为重点高端装备或新材料领域展会的,在现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每间参展企业按实际参展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单次不超过2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获得本项扶持不超10万元。本项奖励可与上级同类扶持重复享受。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制定流程指引容缺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专项债优先倾斜到园区基础设施需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园区的用地保障,结合项目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情况,为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向重点项目给予地价优惠。

第十二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进产业园内重大高端精密产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如发现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存在多头报送、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奖励资金不受其年度对佛山市、南海区两级地方经济总贡献限制。本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企业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七条 对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本扶持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二)本扶持办法所称优质和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项目:①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土地价款合计不少于500/,项目达产年纳税强度中购地项目不少于50万元/。②属于国家、省、市级认定的重点项目。③经南海区委、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认为属于优质和重大产业项目的。

(三)本办法项目涉及的纳税、经济贡献的统计口径包括:项目在南海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出口免抵额。地方经济贡献是指经济贡献在南海区的留存部分。

第十九 本办法由产业园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并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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