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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5
关于印发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部署,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银行账户、税收缴纳地、统计关系及实际经营地均在禅城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金融载体及金融行业协会等及其金融人才;开业时间以工商注册在禅城区的起始日为准。

第二章 补贴项目

第三条 开办补贴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按机构层级和类型给予开办补贴,其中:

(一)属于独立法人总部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保险机构及证券业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补贴3000万元;

  保险服务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实际申请额度以落地禅城区的保费收入的1%或营业收入的1%计算,分三年拨付(其中属于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机构的,实际申请额度以落地禅城区的保费收入的1%计算,分三年拨付);

  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1000万元,落地后先拨付25%,以后年度结合当年营业收入分三年兑现。

(二)属于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

  银行:给予开办补贴500万元;

  保险机构及证券业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500万元,落地后先拨付25%,以后年度结合当年落地禅城区的保费收入或证券交易额情况分三年兑现;

  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省级分公司:给予开办补贴30万元。

第四条  物业补贴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积给予物业补贴或租赁补贴。

  属于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积给予物业补贴1500元/平方米,自取得产权证之日后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补贴在两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开业后,租赁物业变更为自建或购买物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

  属于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迁入一年后,按照年度实付租金的30%给予租赁补贴,共补贴三年,逐年拨付。

(二)为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区内现有存量金融机构中,年纳税额(含代扣代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给予搬迁补贴或租赁补贴。搬迁前年纳税额(含代扣代缴税收)未达到500万元的,可在搬迁后三年内达到500万元时给予扶持。

  搬迁至自建或新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积给予物业补贴1000元/平方米,自取得产权证之日后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补贴在两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原租赁物业变更为自建或购买物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

  搬迁至新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或在已自用超8年的物业原地续租的,按照年度实付租金的30%给予租赁补贴,共补贴三年,逐年拨付。

(三)物业补贴领取条件及补贴面积上限为: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的,最高补贴20000平方米;属于银行、保险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最高补贴10000平方米;属于保险服务机构、新兴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以及专营机构,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属于证券机构营业部(不包括轻型营业部和服务部)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物业补贴申领,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申请同类补贴项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五条 经营补贴和人才扶持奖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设立及迁入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

(二)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

(三)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四)专营机构。

  在开业后5个年度内,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内纳税额(含代扣代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其进行正向绩效综合评定后,按年给予经营补贴(含开办补贴、物业补贴、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团队奖等),其中:法人总部最高补贴5000万元,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最高补贴1200万元;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20人)进行个人正向绩效综合评定,在开业5年内按年给予人才扶持奖。

  企业或个人正向绩效综合评定方案由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制订。

第六条 促进金融行业协调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大,已在禅城区登记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升格为高一级分支机构的,达到本办法对应扶持标准的,升格后的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应标准享受扶持,已获得前一级扶持奖励的则按照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奖励。

  (二)对在禅城区注册的市级金融行业协会(须从事金融或上市相关的业务),按照实付租金的50%每年给予租赁补贴;对协会专职秘书处负责人(限1人)每年补贴1万元。

  (三)对新设立、区外迁入或区内搬迁的市级金融行业协会,按照新租赁或新购买物业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物业补贴;申请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经认定为“禅城区金融发展载体”的运营方,每新增一家年纳税额(含代扣代缴税收)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进驻(通过购买物业或租期3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每新增一家从禅城区外迁入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服务机构法人总部或新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进驻(通过购买物业或租期3年以上)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招商团队。

第七条 禅城区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团队奖。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扎根禅城发展,根据金融机构纳税额、业务发展、机构级别、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等指标,每年组织评选禅城区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团队奖,对获奖金融机构团队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评选方案由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 子女入学和人才引进

  (一)子女入学。符合相关人才子女入学政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按照《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禅聚英才”五大行动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意见》(禅发〔2022〕7号),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以享受安家补贴、租房补贴、青年公寓、专家公寓等各类人才政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各项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将统计关系所在地落在禅城区,且在禅城区连续经营不低于10年,若将注册地或统计关系迁出禅城区,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补贴(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团队奖及人才扶持奖除外)。

第十条 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物业补贴的办公场所,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转租,否则须退回相应比例的补贴,补贴面积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对应的产权证明、使用证明等文件进行认定。由上级机构租赁并提供给本金融机构使用的,可按照本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承诺事项进行定期监督和核查,金融机构须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违反承诺事项的,金融机构须按要求退回扶持资金。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预算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及进行公示惩戒,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金融项目和对禅城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对由市、区两级政府出台的同类型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设立、迁入地),由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子女入学政策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涉及人才引进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涉及青年公寓、专家公寓政策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其余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但审核和发放资金时间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作主动放弃补贴或奖励。

(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2号)于2023年2月21日废止,在上述文件废止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名词解释.doc

                 2.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申报材料.doc

                 3.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4.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承诺书.doc

 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czj/gkmlpt/content/5/5741/post_5741241.html#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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