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积极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佛山市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佛山市顺德区鼓励家具制造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办法》,进一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龙江家具产业振兴,加快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家具龙头企业,带动龙江家具上下游产业链提质增效,结合龙江镇家具产业D·BEST“1+5”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扶持资金,作为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龙江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家具制造类企业。其中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只支持规模以上家具制造企业。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用地保障支持。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推动有限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促进产业与效益最大化,打造行业标杆与龙头,着力满足企业发展壮大需求。
第五条 贸易增量支持。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渠道,对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并且上一年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并且获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按照增量的3%对企业进行奖励;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增量的2%对企业进行奖励;其他企业按照增量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300万元。
第六条 设计创新支持。支持企业创建高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获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鼓励获得重大工业设计奖项,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钻石奖(含同等或以上)、德国 iF 产品设计金奖、德国 Reddot 产品设计至尊奖、美国 IDEA奖金奖、日本 G-Mark 设计大奖等获奖的,每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七条 技术改造支持。鼓励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对经备案纳统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总额(不包括地款和基建)的2%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数字化改造支持。对企业获认定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扶持;对企业获认定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通过贷款进行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对经备案纳统且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贷款总额给予2%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支持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上市股改支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的,给予50万元扶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扶持;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开拓市场支持。鼓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家具展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对企业参展展位费用给予20%支持,具体扶持的展会范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升规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从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且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高企支持。鼓励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度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
(一)被“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二)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三)其他不应给予扶持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项目的申报和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龙江镇政府网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通知公布内容为准。
(二)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期限内向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组织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镇其他政策规定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支持。本办法第十一条中同一项目已申报区级以上奖补的,不得重复申报本级奖补。
第十七条 对违规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有权追回全部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之冲突的,以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申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