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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是经济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丰富融资租赁服务策略,深化产融信息对接,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我省建设制造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

  (二)发展目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服务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租赁企业)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比2022年翻一番。

  二、发展措施

  (一)统筹区域布局,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支持其发挥合作区或自贸试验区优势,把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横琴利用电子围网优势,联合澳门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和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前海完善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生态,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等融资租赁,发展国际融资租赁。支持南沙继续大力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巩固行业优势领域地位,打造全国飞机融资租赁第三极。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等制造业大市聚焦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制造业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汕头、汕尾、江门、阳江、湛江等沿海城市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和海洋设备等融资租赁。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普惠型的农机设备、光伏设备等融资租赁。

  (二)深化跨境合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积极探索跨境租赁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飞机、船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粤港澳三地租赁企业依法合规跨境互设专业子公司及项目公司(SPV)。鼓励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在港澳以发债、借款等方式融资。

  (三)培育行业龙头,壮大市场主体。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合并重组,鼓励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通过新设或整合省内现有省属融资租赁公司,高标准建设1—2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引入国内外头部租赁企业来粤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做深做精粤港澳大湾区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上下游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政府性产业基金参与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投资设立、参股租赁企业,引入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

  (四)突出发展重点,强化产融结合。聚焦制造业当家,推动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产融结合,提高融资租赁渗透率。鼓励租赁企业与制造业“链主”及重点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汽车、储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仪器设备和建筑工程、“海洋牧场”建设相关高端装备等产成品销售。鼓励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工业母机与基础制造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深挖直升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联合通航制造商、运营商,推广“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带动直升机制造产业在广东集聚。鼓励船舶、汽车制造商与租赁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创新租赁合作模式,推进形成产业共同体。鼓励租赁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厂商的合作协同,促进电动汽车和储能电池推广和应用。积极支持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融资租赁,争取纳入绿色金融范畴。

  (五)丰富租赁模式,主动服务重点产业。支持租赁企业聚焦科技自立自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大力拓展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经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为辅的经营模式,因地制宜丰富服务产品品类与业务结构。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企业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鼓励租赁企业为飞机、船舶、汽车等运营公司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组合型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租赁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科研设备租赁服务,探索开展教学设施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开展普惠型租赁,大力拓展农机设备和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等融资租赁,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六)加强财税支持,降低融资租赁成本。鼓励各地在出台投资发展、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时,比照银行信贷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采取适当奖励等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对工业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技术改造设备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加快落实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支持符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积极落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断提升退税便利度。

  (七)完善支持措施,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机动车等动产融资租赁抵(质)押登记流程,及时公开备案要求及材料,允许按业务实际开展需要,提供批量抵(质)押登记服务,各地不得以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优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支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快速高效调处小额金融纠纷。落实省内海关间快速处理协商通道,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天津、上海等地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支持租赁企业拓展异地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优化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会商流程,便利事项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畅通承租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提高尽调效率。

  (八)鼓励产品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企业的信贷授信力度,依法合规提供还款期限灵活、手续便捷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租赁企业发行跨境人民币债券,拓宽人民币融资渠道,推进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支持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转让处置,提升租赁资产流动性。支持龙头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在境外上市融资。探索推动保险资金以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扩宽长期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飞机、船舶、新能源电站等长期设备租赁的保险和增信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担保规模和覆盖面。

  (九)加强宣传推介,提升行业影响力。定期组织召开大湾区(广东)融资租赁行业活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政府网站、协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银行、租赁和制造业企业三方产融对接会,强化多方联动合作,畅通融资、融物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租赁企业加强对外交流,深化境内外业务合作。

  (十)加强行业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引导租赁企业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经营水平。支持租赁企业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形成租赁物闭环监控。推动租赁企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强化名单制管理,加快清理“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从严打击非法融资租赁活动,营造良好租赁生态。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金融、工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广州、深圳及横琴等重点地区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重点支持聚集区内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组织)的政务协调、招商引资、政策创新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支持横琴、前海、南沙设立人才奖励,提高对重点租赁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融资租赁专业或研修课程,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博士站或科研工作站点,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三)强化风险防控。督促租赁企业以符合监管要求、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公益性资产的业务,防范租赁物合规风险。提升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能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完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外部监督,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和廉洁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要强化实施督导和跟踪,推动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租赁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部门加强分析调度,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任务分工表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4268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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